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屬各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陸河縣政務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縣政務服務中心反映。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0日
陸河縣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監督政務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和《汕尾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務服務應當堅持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收費”的運行模式。
第三條 縣、鎮政府應當成立政務建設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領導、規劃政務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分管基層治理工作的負責人擔任主任,承擔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全縣建立縣政務服務中心、鎮綜合服務中心和村(社區)綜合服務站三級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場所標識、流程內容和信息系統,集中辦理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相關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以下簡稱公共服務事項)。
第四條 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規范、指導全縣政務服務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縣政務服務標準、考核規程以及其他規章制度;會同相關部門推進全縣政務服務效能建設,負責對進駐單位窗口工作管理和考核,并協助做好進駐事項相關信息公開。
縣財政局會同組織部、農業局,負責縣、鎮、村(社區)三級公共服務平臺(含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下同)建設。
縣編辦負責統籌全縣權責清單監督管理工作,明確縣、鎮、村(社區)三級綜合服務平臺的政務服務職責和辦理事項清單,指導相關單位編寫并向社會統一公布標準化的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
縣經信局負責全縣網上辦事大廳建設和管理,實現縣、鎮、村(社區)三級公共服務平臺信息網絡互聯互通,確保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均納入網上辦事大廳辦理。
公共服務事項的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應當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辦事流程、減少辦事環節,實現一門式服務,編制并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標準化的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推進全過程網上辦理公共服務事項。
縣監察局應當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和政務服務監督,及時處理相關舉報、投訴。
第五條 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主辦單位不得在另設辦事窗口。其中受理、送達環節和窗口直接辦結事項應當在辦事窗口完成。
存在涉密、涉及隱私、場地限制等特殊情況不能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主辦單位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經縣政務服務中心、監察局和編辦審核后提交縣政府決定??h政府同意不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主辦單位可以保留辦事窗口,作為政務服務中心分廳按照統一標準進行管理、考核。
第六條 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應當進駐網上辦事大廳辦理。因特殊原因不進駐網上辦事大廳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經縣經信局和監察局審核后提交縣政府決定。
網上辦事大廳應當實行全過程行政效能監察,開通事項辦理進展情況網上查詢通道,方便申請人實時查詢。
第七條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設立獨立窗口、綜合窗口和臨時窗口,綜合窗口由相關單位輪流派駐工作人員負責窗口工作。
窗口工作業務量大的主辦單位進駐獨立窗口,窗口工作業務量小的主辦單位進駐綜合窗口,只有非常年辦理事項或臨時事項的主辦單位進駐臨時窗口。
第八條主辦單位應當加強與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聯系,指定一名分管窗口工作負責人和一名窗口工作聯系人。
進駐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次輪流在政務服務中心值班半天,現場接受并處理咨詢、投訴。主辦單位分管窗口工作負責人應當固定每周不少于半天時間到窗口指導、協調本單位窗口工作。
第九條 政務服務嚴格執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和限時辦結制度。
首問負責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咨詢或者辦理相關事項,首位接待或者負責辦理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首問責任人應當認真解答或按規定辦理;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首問責任人應當指引到相關單位辦理。
一次告知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相關事項,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限時辦結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相關事項,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在承諾時限內辦結,承諾時限不得長于法定時限。
第十條主辦單位應當書面授予窗口工作人員受理、送達權限和部分公共服務事項的審批權限,向社會公布窗口直接辦結事項目錄。
不涉及下列情形的一般性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由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后直接辦結:
(一)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考試、考核的;
(二)需要現場勘測、專家評審的;
(三)需要舉行聽證或者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四)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作出決定的;
(五)需要集體研究的;
(六)需要上報轉報有關部門審查決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辦事窗口和網上辦事大廳兩種方式提交公共服務事項申請,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應當同步錄入網上辦事大廳。
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引導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并為申請人網上提交申請提供便利條件。向社會公開的辦事指南中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窗口工作人員收到事項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取得行政決定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單位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且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窗口直接辦結的,可以不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窗口工作人員出具文書應當加蓋本單位專用印章,載明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注明辦理日期。
第十三條主辦單位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屬于窗口直接辦結事項的,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后直接辦結;
(二)不屬于窗口直接辦結事項的,主辦單位在承諾期限內辦結;
(三)屬于并聯審批事項的,按第十四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涉及多個單位辦理的重點事項,縣、鎮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單位組織并聯審批。指定單位是主辦單位,其他相關單位為協辦單位。并聯審批辦理程序如下:
(一)主辦單位窗口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受理當日抄告協辦單位;
(二)協辦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審核意見或出具相應證照,需要實地核查的,主辦單位組織相關協辦單位集中進行實地核查;
(三)主辦單位匯總協辦單位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
(四)主辦單位窗口工作人員送達審批決定。
前款規定的并聯審批事項,也可由主辦單位召集協辦單位召開審批聯席會議進行集中審核,同步提出審核意見,進行聯合辦理。
第十五條依法需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的公共服務事項,下級單位受理后應當規定時間內審查完畢,上級單位收到下級審查意見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主辦單位可以依法書面委托鎮、村(社區)辦理公共服務事項,并向社會公布委托事項目錄、辦理流程和時限及其他工作要求。
鎮、村(社區)綜合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公共服務事項免費代辦制度,指定工作人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能夠熟練辦理本單位公共服務事項,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自覺遵守政務服務規范和管理規章制度。
窗口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窗口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一年。派駐單位不得安排窗口工作人員從事其他非窗口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整的,派駐單位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政務服務中心報備。
第十八條窗口工作人員實行政務服務中心和派駐單位雙重管理,人員身份和人事關系不變,工資福利由派駐單位負責,窗口崗位補貼和評優獎勵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
窗口工作人員業務工作由派駐單位組織實施,考勤、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等由政務服務中心考核。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中心會同派駐單位應當加強窗口隊伍建設,定期組織窗口工作人員培訓。
辦事窗口應當作為培養、鍛煉人才的重要平臺,表現優秀的窗口工作人員優先選拔使用。
第二十條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定期將窗口工作人員考核情況通報派駐單位,考核情況作為窗口工作人員獎懲的主要依據。
窗口工作人員不勝任工作或違紀違規造成嚴重影響的,派駐單位應當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縣、鎮政府應當聘請社會監督員,設立投訴箱,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主動接受監督。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成立投訴室,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日常投訴。處理投訴工作人員應當熱情、禮貌,保守投訴人的秘密,如實記錄投訴內容,按程序在規定時限內處理投訴。
第二十二條投訴人可以通過現場投訴、投訴舉報箱、投訴電話、電子郵件等途徑,也可以直接向紀檢監察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投訴:
(一)不依法辦理行相關事項,以及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違反有關辦事程序的;
(三)不執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和限時辦結制度的;
(四)辦理相關事項出現差錯不及時改正的;
(五)工作態度不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處理投訴應當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則,實名的書面投訴必須書面回復。
現場投訴事實清楚的,應當當場答復投訴人;以其他方式投訴,或著投訴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人。
不屬于政務服務中心處理范圍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到相關單位反映,并做好解釋工作;重要問題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被投訴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責任。
投訴問題屬實的,被投訴人要及時整改。被投訴人拒不改正,或多次引發被投訴的,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給予通報批評,要求派駐單位調整被投訴人。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窗口工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不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
(二)未經批準不使用網上辦事大廳的;
(三)不按要求編制、公布本單位事項目錄、標準化的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以及辦理未公布事項的;
(四)受理、送達環節和窗口直接辦結事項不在窗口完成的;
(五)不履行并聯審批主辦責任、協辦責任或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程序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相關費用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單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超越職權作出準予決定的;
(二)不受理未說明理由或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
(三)不執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和限時辦結制度的;
(四)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二十七條公共服務事項辦理過程中索賄、受賄或違規收費、謀取非法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中心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窗口管理松懈、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條政務服務相關工作經費應當列入縣、鎮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鎮、村(社區)公共服務平臺工作機制、工作程序、管理考核和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縣政務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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